本网讯(刘彬)2017年7月24日,已经就读完高中一年级的受害人曾某邀约了其四名好友一起前往叙永县某乡镇的一处河道里游泳,曾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为此,受害人曾某的父母以原告身份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主张。
审理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即同游者对邀约者溺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人员认为,受害人作为已经读完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其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即其对下河游泳是否会对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然而其却未能对自身生命安全予以高度重视而忽视下河游泳原本存有的高度危险,故导致曾某溺亡完全系曾某自身的过错行为所致,其应当自行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相应民事责任。
受邀约者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